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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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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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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秩序,提高服务效能,促进县域内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定。按照《汉中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汉中市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汉财办会〔2027〕7号)要求,决定开展我县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自即日起开始至9月20日前完成。

二、整治内容

(一)“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治已在洋县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洋县行政审批部门取得代理记账资格许可开展代理记账的行为,督促县域内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自查整改,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虚假承诺”行为。重点整治县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在洋县行政审批局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整治“无证经营”行为

1.核查检查。自即日起,洋县财政局将根据上级下发的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清单,以及税务部门提供开具代理记账发票企业清单,确定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开展专项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行为。

2.处理处罚。根据核查检查结果,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对未取得“代理记账资格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整治“虚假承诺”行为

1.开展自查。自即日起,洋县辖区内各从事代理记账机构,根据财政局下发的“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并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名单)”,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认真开展自查,于8月15日前向洋县财政局会计科提交自查表,逾期不上报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组织检查。结合各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自查表以及近三年洋县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确定检查清单开展专项检查。

3.处理措施。根据各从事代理机构自查情况、资料上报情况,结合本次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结果,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已在洋县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洋县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请务必于8月15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前往洋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开展自查,如在执证营业期间未能持续符合承诺内容,或进行虚假承诺的,请务必于8月15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将撤销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三)检查期间,请各从事代理记账机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并对检查人员的执法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县内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地址:洋县财政局会计科

举报电话:0916--2986239



来源:洋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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