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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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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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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购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属于欺诈骗保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使用已故亲属的凭证就医购药报销。

二、将已故人员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使用。

三、极个别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参保人死亡,仍然诱导或协助家属虚构就医、虚假报销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参保人员,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退回医保基金损失并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为此,洋县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请认真遵纪守法,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参保人员死亡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从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死亡后,所属参保单位应在其死亡当月为其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

根据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继承。参保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可前往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及个人账户资金清退继承手续。

办理个人账户清退(继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死亡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2、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3、双方关系证明。咨询电话:8227223。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落实就医时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的相关规定。

保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任,日常如有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0916-8222727。

来源:医保中心王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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