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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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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7 21: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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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2.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3.县城管执法大队协助县公安局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4.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5.镇(街道)、部门、相关单位应在居民、干部、职工、学生中广泛开展烟花爆竹燃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三条   镇(街道)、社区、村组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监管工作。

第四条   城区设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区域范围为:洋铁路以东、汉江以北、北二环以南、天宁寺河以西的合围区域。在此区域内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四、正月十五日)及重大节庆特殊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燃放监管责任,对因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要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8年12月13日。

来源:洋县公安局、洋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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