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期间届满相关法律政策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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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期间届满相关法律政策的告知书
分类:政策法规 2024-01-08 302

洋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期间届满相关法律政策的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颁布时间:2020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有关问题答复如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不足70年属政策法规范围内;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需要缴费。


  洋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0日    

来源:洋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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