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最新曝光一批醉驾交通事故,4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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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辖区醉驾交通事故曝光台
(2019年)
一、郝*建,男,身份证号:612323********4413,持“D”型驾驶证。
2019年1月21日20时许,醉酒后(血检结果:135.13mg/100ml)驾驶陕FE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洋县龙城路云阳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追究郝*建刑事责任。
二、万*文,男,身份证号:612323********1917,持“D”型驾驶证。
2019年1月26日21时许,醉酒后(血检结果:186.55mg/100ml)驾驶陕FF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108国道1582KM+250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万*文死亡。
三、邓*,男,身份证号:612323********6013,持“C1”型驾驶证。
2019年2月5日20时许,醉酒后(血检结果:263mg/100ml)驾驶陕FG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洋县工农街中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追究邓*刑事责任。
四、任*,男,身份证号:612323********7619,无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2月19日0时许,醉酒后(血检结果:140.11mg/100ml)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踏板摩托车行至洋县和平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追究任*刑事责任。
五、马*利,男,身份证号:612323********391X,持“D”型驾驶证。
2019年2月24日20时许,醉酒后(血检结果:209.22 mg/100ml)驾驶陕FY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108国道1583KM+550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马*利死亡。
六、张*波,男,身份证号:612323********0013,持“A2”型驾驶证。
2019年3月9日15时35分,醉酒后(血检结果:303.29mg/100ml)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洋县文明路中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追究张*波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中规定: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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