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第30期)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723执恢3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振敏与被执行人盛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永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盛永祥)
被执行人:盛永祥,男,生于1961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21建设公司章家梁区1栋2单元1楼2号。身份证号:61232319610228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723执恢344号
执行依据:(2024)陕0723民初212号
执行标的:本金305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尚未掌握的执行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金振敏承诺支付执行回款10%的悬赏金。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在先举报为准。
举报联系电话:18291681885
特此公告
洋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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